中关村天合宽禁带半导体技术创新联盟章程发布


2016年4月27日,中关村天合宽禁带半导体技术创新联盟成立大会在中科院物理所顺利召开,大会表决并通过了联盟《章程》,联盟章程是联盟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联盟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中关村天合宽禁带半导体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天合宽禁带半导体技术创新联盟 ( Innovation Association of Wide Bandgap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IAWBS )。

    第二条  本联盟由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从事宽禁带半导体研发、生产及应用等领域的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围绕全产业链进行垂直一体化组织实施,重点攻克全产业链共性关键技术和各产业间衔接关键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效益,促进政产学研用协同合作,带动我国宽禁带半导体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产业技术研发:基于碳化硅、氮化镓等宽禁带半导体材料、器件、模块及应用系统的创新技术领域,推动产业关键技术突破和进步。

    (二) 专业标准制定:推动碳化硅、氮化镓等宽禁带半导体材料、器件、模块和应用系统的协标、行标、国标和国际标准制定。

(三) 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研发成果示范工程,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 信息平台与专业数据库建设:建立宽禁带半导体产业上下游、官产学研信息交流平台,构建专业大数据库框架,促进成员单位协同健康发展。

(五) 自主品牌推广:树立自主品牌,拓展品牌创新渠道,加强品牌商标注册和宣传,提升产品品牌形象。

(六) 专业咨询培训与会展:提供专业的技术、商业和投融资咨询及培训,建立设计展示交易平台,探索新型商业模式,促进行业渠道建立和市场规范化发展。

(七) 承接政府委托:承担国家、地方政府部门的科技项目,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科技规划的编制和相关行业发展的布局。

(八) 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联盟秘书处填写并提交入盟申请表;

   (二) 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联盟理事会;

   (三) 联盟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 签署相关协议;

   (五) 成为联盟成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届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联盟设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按照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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